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2007-12-28 来源:微波射频网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5—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 则 
1.1 微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通信手段。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提高微波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 保证运行电路和设备性能符合技术标准,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企业管理和系 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3 本规程适用于微波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电路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2.1 管理体制
2.1.1 微波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执 行局部服从整体,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主干、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 好本单位所辖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 微波电路实行部、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厂)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 职能需要部、网、省可设微波总站,地区局(厂)按电路走向和管理范围可设微波中 心站或枢纽站。
2.2 职责划分
2.2.1 国电通信中心微波通信管理职责:
    a.协调跨网、直属省微波干线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
    b.负责以国电通信中心微波总站为首站的干线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
    c.完成本站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d.组织有关微波通信运行维护经验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研讨;
    e.负责有关微波设备的检修和备盘、备品、备件的订购。
2.2.2 网局微波通信部门负责指挥或协调所辖网内直属和跨省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 工作;省局微波通信部门负责指挥或协调所辖省内直属和跨地区微波电路的运行 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完成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b.协助相关省站或地区中心站和微波站处理运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c.负责编制所辖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在计划批准下达后负责组织实施;
    d.负责组织对微波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对疑难问题组织技 术攻关;
    e.制定所辖区域内微波通信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细则,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微波通信运行维护经验和专业技术等方面 的交流与研讨;
    f.负责组织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汇总上报备品备件补充计划或组织订购;
    g.有计划地组织所辖区域内微波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
2.2.3 微波中心站(或枢纽站)除完成本站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所辖区 域内微波站的业务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a.负责本地区所辖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网、省站汇报通信运行情 况;
    b.承担所辖区域电路的故障排除,并按网、省局微波总站下达的电路维护、 检修任务,组织各站实施;
    c.汇集、检查所辖微波站的调测记录,做好运行统计分析工作;
    d.负责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e.负责组织区域性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2.2.4 微波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在微波总站、微波中心站的领导下,做好以 下工作:
    a.按计划进行设备的维护、检修,保证站内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b.与邻站相互配合,迅速排除设备故障,确保电路安全畅通;
    c.巡视站内设备,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和运行资料,并 按规定上报运行情况;
    d.提高维修水平,降低材料、能源消耗,做好仪表(器)、工具、备品、备件的 维护和管理;
    e.做好站内安全保卫工作。
2.2.5 各级有人微波站必须设站长和专责技术人员,实行昼夜值班。
3 技术管理
3.1 电路管理
3.1.1 微波电路的启用、停运和检修,应得到相关通信调度部门同意后,再由部、 网、省微波通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3.1.2 在微波主干电路上开放区域性电路时,有关微波通信管理部门应对其可行性 报告进行审核,待批复后方可开展工作。
3.2 数字微波电路的质量指标
3.2.1 电路传输质量指标应符合电路设计指标。
3.2.2 设备质量指标。
    a.天馈线系统电压驻波比系数<1.2。
    b.公务通道信噪比。
      区间:≥42dB。
      全程:>30dB(2500km假想参考数字电路)。
    c.倒换方式:基带无损伤倒换。
    d.传输容量:
      PCM960路    (34368kb/s);
      PCM120路    (8448kb/s);
      PCM30路     (2048kb/s)。
    e.比特率:
      基群标称比特率    2048kb/s,  容限为±50×10-6;
      二次群标称比特率  8448kb/s,  容限为±30×10-6;
      三次群标称比特率  34368kb/s,  容限为±20×10-6;
      四次群标称比特率  139264kb/s,  容限为±15×10-6。
    f.帧结构及其复接方式(正码速调整,准同步复接)应符合CCITT有关建议。
3.3 模拟微波电路的质量指标
3.3.1 电路传输质量指标应符合电路设计指标。
3.3.2 设备质量指标。
    a.群频载频入口电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29~-42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b.群频载频出口电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18.0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c.终端话路在零相对电平点,容许噪声功率应不大于-50dBm,即10000pW。
    d.群频频率特性,不均匀度在公务(及控制)带内120路应小于±1dB,300路 设备应小于±3dB;在基带内120路设备应小于±0.5dB,300路设备应小于±1 dB。
    e.在主用波道丧失而备用波道正常时,波道应自动倒换,倒换时间小于 2ms;当噪声功率升高到规定值且保持时间在10ms以上时,波道应自动倒换,倒 换时间小于15ms。
3.4 设备管理
3.4.1 微波设备因使用时间长或其他原因,经维修后达不到应有的质量标准时,可 列入计划进行大修,以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大修尚不能恢复应有性能时,可向 所属单位的通信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设备的申请。
3.4.2 微波设备的停用、报废、调拨和转让,需经所属单位的通信管理部门进行调 查并提出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4.3 代维设备管理。在机房和供电系统条件允许下,外单位用户要求将自用设备 装设在微波站者,必须与微波站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洽谈;凡介入主干电路并与之 相连的设施,需经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意,并签定代维协议(合同)。
3.5 质量管理
3.5.1 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和检查,开展质量的评比竞赛是质 量管理的3项基本环节。各微波站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3.5.2 质量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上,要及时解决影响通信质量 的问题,确保电路、设备的技术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3.6 资料管理
3.6.1 微波站应具备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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